欢迎访问律商网

律商网

律商网 > 律师入门 >

在案件实行期间债权人不可以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www.hxecu.com 2025-04-02 债权债务

[案情]

B公司因拖欠A公司货款120万元不还,被A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B公司偿还A公司货款120万元并赔偿损失。因B公司未按时履行判决,A公司申请法院强制实行。因为在法院实行期间,A公司获悉C公司欠B公司货款100万元未还,遂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企业的债权为由,向C公司所在地的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需要C公司代B公司偿还货款100万元。

[分歧]

本案中,A公司能否在法院对B企业的实行期间以B公司怠于行使对C企业的债权为由,向法院提起代位权诉讼,存在不一样的看法:

第一种看法觉得,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讲解(一)》(以下简称《讲解》)第15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将来,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符合本讲解第十三条的规定和《中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受理”的规定,A公司可以C公司为被告,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需要其代为偿还B公司所欠的货款。

第二种看法觉得,A公司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不符合代位权诉讼的立法本意,不拥有代位权起诉的条件,故在法院对B企业的实行尚未终结的状况下,A公司不可以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看法。理由如下:

代位权诉讼是一项诉讼救济规范,其目的是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导致损害时,债权人直接向次债务人提起诉讼,请求次债务人清偿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使债权人的合法利益遭到准时、有效地保护。《讲解》第15条规定,仅适用于诉讼阶段。依据立法本意和便捷、经济诉讼原则,与一事不能二诉原则,本案不拥有立案条件。

第一,因A企业的申请,法院对B公司已采取实行手段,并仍在实行过程中。A企业的债权已由法院判决确定,但B公司是不是有履行能力、可以履行多少义务,均尚不确定。

第二,代位权诉讼是为了经济、快捷,准时、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而不是为了给债权加“双保险”。假如法院受理A企业的代位权诉讼,则意味着允许一个债权同时请求两个法院进行司法保护,是非常荒唐的。

第三,倘若法院做出C公司代位清偿对A企业的债权的判决,那样,就形成一个债权两份判决,在C公司不履行判决时,A公司又可凭该判决申请对其强制实行,势必形成新的纠纷,致使法律关系混乱,有损于法律的严肃性。

综上,在法院实行期间,A公司不可以对C公司提起代位权诉讼,有管辖权的法院也不应当受理该代位权诉讼案件。A公司为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可以参考有关对被实行人到期债权实行的规定,向法院申请,需要C公司向自己履行其对B企业的到期债务。在法院查明B公司确实无财产可供实行,作出裁定终结实行后,A公司才能依法提起代位权诉讼。

王斌魏焕军

Tags: 债权债务 债的主体 债务人

热点排行
热门推荐
热门城市
安徽 北京 北海 长春 长沙 成都 大连 东莞 大理 福建 福州 广东 广西 贵州 贵阳 广州 河北 河南 湖北 湖南 海南 合肥 杭州 吉林 江苏 江西 昆明律师 辽宁 兰州 宁夏 南京 南宁 青海 上海 山西 山东 四川 陕西 沈阳 苏州 深圳 天津 唐山 无锡 威海 武汉 厦门 西安 云南